最高法司法解释加强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6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规范。司法解释共十六条,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侵害信息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络用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络用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
孔祥俊: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对他的教唆或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他单独承担全部责任都是可以的。我找不到侵权用户,我就告你,是可以的。
解释规定,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为教唆,明知或者应知络用户利用络服务侵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但是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审查,不被认为存在过错。
孔祥俊:我们没有规定他预先审查的义务,这也是国际惯例,因为上的信息太多了,让他事先审查有没有侵权活动对他来讲太苛刻了,也不利于信息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解释,如果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明显感知的位置、对作品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将被认定为应知侵权。